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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二十六)
时间:2015/1/23 9:18:32    点击:1164

只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获得经济补偿

核心内容:当事人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

  崔某某曾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该职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崔某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入职,不得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可2013年2月28日,已依约如期自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崔某某,来到公司索要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公司却以原合同并未规定具体金额为由拒绝。

  点评

  《解释四》第六、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故本案公司不得拿“原合同并未规定具体金额”说事。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及其经济补偿金问题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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