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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二十五)
时间:2015/1/19 8:43:17    点击:1254

同单位劳动关系多次中断应连续计算

核心内容:法律通过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在未能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将劳动者工龄归零 逃避经济补偿义务

  李某2005年3月入职某学校,负责绿化养护。至2011年,每年1月至2月因季节原因,李某无需到岗工作,学校也不发给其工资。每年3月起李某接到学校通知后到岗工作至当年12月31日。双方于2010年3月、2011年3月两次签订为期10个月的劳动合同。2011年底合同到期终止,就补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起诉要求学校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李某主张2005年至2011年期间其与学校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学校则主张双方每年自3月1日起建立为期10个月的劳动关系,依此类推,李某的工作年限不能连续计算。

  法院认为,2月正值北京冬季,也是寒假期间,学校不安排李某1月、2月工作,并非劳动者意愿所决定。7年多,李某一直执行每年工作10个月的工作制度,已形成惯常做法。李某1月、2月休息期间随时等学校通知到岗工作,学校每年亦在固定时间通知其到岗,故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存续均持积极、期待、确定的态度。

  双方劳动关系虽在形式上存在多次中断的现象,但在实质上一直处于持续存续状态,故李某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但因李某与该学校系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才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支付义务,故法院判令学校应依2008年1月后李某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意见: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自2008年1月1日后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涉及工资标准与工作年限二者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就工作年限问题产生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某些集团公司出于业务规划或人员配置需要,在不同的下属公司之间调配人员;某些关联企业,“同班人马、换块牌子”;亦有此案中的特定情况,通过间断型用工形式,意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同时缩减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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