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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二十)
时间:2014/12/24 8:42:30    点击:1381

保安身兼两职致上班打盹险被辞退

核心内容:员工为攒钱活口又想有效利用时间,不少有正式工作的员工会选择兼职赚外快,但是如果被用人单位以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为辞退理由,这是否合理?通过本文案例中法律快车小编的分析,您将会明白个中道理。

  具体案情介绍

  小于今年21岁,是一家保安公司的员工。他们的工作实行三班倒,时间分别是早8点至下午4点,下午4点至夜里12点,夜里12点至早8点。其中,小于和两位同事每隔一两个月会轮换一下时间。

  上个月,轮到小于上早8点至下午4点的班。由于平时养成了晚睡觉的习惯,下班又早,小于总感觉时间好像白白浪费了,同时由于自身工资不高,他总琢磨着再干点啥,也好挣点外快。后来,经老乡介绍,他晚上到一家剧场做服务生,工作时间是晚上9点到夜里12点,兼职所得基本上和工资收入差不多,有时还多点。

  做了兼职后,小于通常是凌晨1点左右回到宿舍,往往凌晨3点左右才能真正睡着。开始的时候,他还能坚持,时间一久,他有些扛不住了,白天上班期间经常打瞌睡。于是,发生了开头的那一幕。

  法律快车为您解答:

  所谓兼职,是指劳动者与外单位存在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关系。从性质上来讲,兼职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者在外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要判断劳动者与外单位建立的是否为劳动关系。

  这主要看员工兼职的单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及该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构成所兼职单位的主要业务内容这三个方面。

  本案中,剧场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小于定点于晚9点至12点在剧场工作,受剧场关于工作时间制度的约束;服务生工作也是剧场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可以认定小于与剧场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小于在外兼职,不能保证自己的休息时间,导致上班打盹。鉴于其工作岗位是保安,上班打盹可视为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且公司经理已经要求其不得再从事兼职工作。这种情况下,如果小于拒不改正,公司是可以与小于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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